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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ZhenLiBu &#187; 采访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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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采访权设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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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4 Sep 2009 16:46:56 +0000</pubDate>
		<dc:creator>hellodo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杂杂谈谈]]></category>
		<category><![CDATA[媒体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采访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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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以三位香港记者在xin*jiang采访时被打为引（相关信息请自行搜索），本文仅对理想的新闻法制中的“采访权”部分进行简单的设定。

采访权在国内尚无明文法定，所见的仅仅是当记者采访时人身受到侵害时使用民法通则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这是采访权的一个部分。另一个部分通常被表述成一种记录事件，访问和采集信息的权利。对于这个部分，其实单定采访权的必要性还有讨论的空间，比如记者来到某交通事故现场，以记者身份询问目击者，目击者接受采访。某些新闻学教材中把这种情景归结为记者的采访权。我认为，这种访问和信息采集应当是一种普遍的公民权利，受访者因为希望本身所拥有的信息得到传播，而将信息推送给记者，这不应被理解为记者的采访权。同样，市政府将财政预算报告等政府信息提供给记者，也不存在义务性，因为其义务仅仅是通过媒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自然也不应被理解为记者的采访权。

<span class="readmore"><a href="http://zhenlibu.com/right-for-interview/" title="采访权设定">Read More: 1084 Words Totally</a></span>]]></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以三位香港记者在xin*jiang采访时被打为引（相关信息请自行搜索），本文仅对理想的新闻法制中的“采访权”部分进行简单的设定。</p>
<p>采访权在国内尚无明文法定，所见的仅仅是当记者采访时人身受到侵害时使用民法通则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这是采访权的一个部分。另一个部分通常被表述成一种记录事件，访问和采集信息的权利。对于这个部分，其实单定采访权的必要性还有讨论的空间，比如记者来到某交通事故现场，以记者身份询问目击者，目击者接受采访。某些新闻学教材中把这种情景归结为记者的采访权。我认为，这种访问和信息采集应当是一种普遍的公民权利，受访者因为希望本身所拥有的信息得到传播，而将信息推送给记者，这不应被理解为记者的采访权。同样，市政府将财政预算报告等政府信息提供给记者，也不存在义务性，因为其义务仅仅是通过媒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自然也不应被理解为记者的采访权。</p>
<p>采访权的当前意义表现在政府赋予记者采集信息的权利，这种政府视角的权利算不上一种真正意义的权利赋予——国务院规定中央部委接受采访零拒绝其实就是这样一种政府对于新闻媒体的恩惠。从法律角度看，采访权应当被表述为“不被……的权利”——这种看似给予自由的语句确实不是现在环境能够接受的。如果有这种明确的表示，那么类似零拒绝的声明的话题价值就相对小很多了。</p>
<p>关于香港记者被打事件，官方新闻发布会解释的一部分是：要求其出示采访证而未出示。“采访证”这个物件在正常的新闻环境中一般是用在封闭的、特定的环境中，例如姚明婚礼，发了及其有限的通行证，以至于某些媒体意欲伪造通行证进入（后由于通行证技术含量太高而作罢）。而城市街道中的信息采集，必须基于采访证，则不够合理。试想一下，一个普通市民拿着摄像机在街道旁拍摄，应当是合法的。那么当这个市民的身份是记者，从事同样的拍摄行为时，也应当判定为合法的，只要他没有妨碍公务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存在（官方声明中的意思煽*动，我是不信的，因为香港记者对游*行应当不存在好奇心理而超越了其记者的身份）。我们不能够因为后者的影像资料将提供给“媒体”而对其行为特殊对待，毕竟法律是不应推测行为人的后续意图，而只应根据其已有行为来加以调整。媒体控制机构若确实需要控制信息的流出，也应当针对媒体来截留信息，例如常见的“预先限制”，谁叫我们没有宪法第一修正案呢？</p>
<p>当然，更加深入而完善的新闻法制自然还需要涉及媒体控制机构进行“预先限制”时面临的限制，比如需要举证证明该信息的流出将确实引发危险等。</p>
<p>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新闻立法被耽误了，现在谈立法其实更加虚幻了，以致于南京大学的段京肃在小型讲座上也不想过多谈及新闻立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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