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博客信源保护与中国媒体立法
杂杂谈谈 February 20th, 2008 已有1,830人来转过了
美国国会周三表决通过,记者与博客作者在许多情况下都可不必透露消息来源。这个法案的范围是:通过新闻报道为生或取得收入的记者或博客才可符合此一保护条件。
但就广义来说,博客作者只要有放置诸如Google广告,也算符合本法案的保护范围。
从这个法案来看,我们先要放置一个google广告,然后才能够去辱骂布什政府了,并在辱骂时说,这些言辞出自于一个不愿意透露身份的人。
美国的法律精神基本是秉承欧洲的风范,但是有所不同的是,美国在具体操作上更加注重国家利益,而欧洲,比如英国关于媒体方面的法律更加倾向于保护和规范人的利益及其索取。
不过说回来,法律在媒体方面的规范真是让中国的媒体从业者羡慕。但是这种可能性在近期貌似不可能出现,因为在我们这个制度下,媒体还无法作为社会的器物来加以看待,所以政府就不可能一保护和规范社会器物的手段来规范媒体,因为一旦如此,政府就必须面临可能践踏这些规范的风险。而在与媒体有关的规范还是党内的政令的话,政府的日子就相对好过一些。说白了,你要是经常变卦,就休想立法。
前些日子的纸馅包子事件时,有专家指出,中国假新闻太多,亟需进行新闻立法。此文经某媒体报道后,立即被各个网站按照网宣处的指示封杀。看来,媒体立法别说是提上日程,就是提上嘴边,那都是没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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